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共同印发《广西托育机构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创新托育服务机构经营风险减损管理方式,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购买托育机构责任保险,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选择承保机构,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托育机构责任保险项目。
托育机构责任保险参照托育机构报备登记的托位数量分级制定保险费率。保费按年度缴纳,由政府部门承担,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广西托育机构责任保险项目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承担保险费用,政府部门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符合参保对象条件的托育机构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服务。
方案提出,将全区所有在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纳入保障范围。
托育机构作为被保险人,需满足以下必备条件: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有托育服务且在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
(二)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托育机构近三年内无失信惩戒不良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事故和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未发生其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