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新网获悉,4月20日,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物业”)新增1则裁判文书,案由系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案号(2020)京0105民初2495号。
该案原告为北京玖玖港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玖港龙物业”),被告为保利物业、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利物业北京分公司”)。
资料显示,案件起因系,保利物业北京分公司组织人员强制占有和接管了玖玖港龙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小区,并接管了地下车库的经营权。经统计,玖玖港龙物业享有使用权的车位共计286个。
上述车位被保利物业北京分公司强行接管并对外出租,但是对于车位收益款,保利物业北京分公司并未支付给玖玖港龙物业,保利物业北京分公司是保利物业的分支机构,故保利物业也具有返还收益款的义务。经多次催要未果,故玖玖港龙物业诉至本院。
关于车位费的标准,玖玖港龙物业表示其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每个车位每月650元,含有150元的车位管理费和500元的车位租金,其要求对方返还的车位收益款仅包括车位租金。经询,保利物业认可车位租金为500元每月。但表示因能够使用的车位也未能全部对外出租,目前产生的收益为261013.26元。
法院认为,对于地下车库产权车位部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直,玖玖港龙物业使用上述车位经营至2019年6月23日,故上述租金收益应当由玖玖港龙物业收取。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利物业向原告玖玖港龙物业支付车库车位经营收益款62.64万元,案件受理费11361元,由原告玖玖港龙物业负担1297元(已交纳),由被告保利物业北京分公司、被告保利物业负担100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