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2月24日审议通过了《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22年3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4月15日上午,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是围绕《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解读。《条例》从实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抓起,坚持权责一致、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平衡把握各方利益关系,围绕公开信息、细化程序、规范服务、加强监管、保障权益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基层治理水平的提高。
《条例》对基础条件的保障作出规定,新建物业前期规划建设不到位,给交付入住后的物业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为从源头上保障物业交付前具有良好的基础条件保障,条例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业主共有部分的界定、物业承接查验等内容作出规范。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涉及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正当性问题,是业主行使权利的基础。为力求在源头上把物业管理区域划定的更科学合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原则、程序、调整、信息录入、公示等作出规定。原则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内,共有设施场地不能分割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明确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划定。
针对物业服务用房配置面积不够、配置分散不好使用等问题,对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比例、最低面积、配置条件、位置标注、设计审查等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住宅物业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的面积按照千分之三比例配置,用于经营的面积按照千分之二比例配置,为业主自治提供资金支持;明确业主委员会工作用房应当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二十平方米;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物业服务用房的设计进行审查,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在附图中注明其具体位置。
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哪些部分属于业主共有,在条例中明确了业主共有部分的具体内容。根据上位法规定,重大明确了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均属于业主共有的内容。同时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将业主共有部分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为业主共有。
针对物业承接查验时业主不参与、竣工验收材料不完整、质保期内维修难等问题,强调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业主权益,减少后期物业纠纷。明确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一定数量的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加承接查验;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予以整改;对移交资料不全的,应当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应当负责相应竣工图纸等资料的制作,费用由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