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为进一步明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相关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转板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转板办法》同时废止。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十二个月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交所公开谴责等情形;

(三)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五)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以上;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八)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同日,上交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细化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审核及上市安排等事宜,上交所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交所于2021年2月26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上证发〔2021〕17号)同时废止。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公司申请在本所科创板转板上市的,仍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中提到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12个月受到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三)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3000万元;

(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五)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转板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的比例为10%以上;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八)上交所规定的其他转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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