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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目的、征收原则、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前期工作、征地程序、补偿标准等进行了完善规范。在征地补偿部分,明确“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先补偿安置、后搬迁”。
《办法》明确,广州各区政府须在依法完成规定的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在发布现场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等)、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确认、办理补偿登记、交付土地和房屋时,可以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明确提请公证的程序。其中,明确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应当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现场公告,以保证征收工作可以受到多方监督,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其合法权益。
根据《办法》,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取意见时,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还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除应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外,还要求与使用权人签订。如有过半数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村集体的相关奖励费用也纳入到财务公开制度中。
《办法》补偿内涵新增“农村村民住宅”,并规定在补偿对象中,明确未经确权登记的,如果权属有争议,经过相关村(联社)、村民小组(社)依法表决同意的,可以先行支付给指定对象。
此外,《办法》不再附带具体的补偿标准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将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他补偿标准,省人民政府有公布的,按省公布标准执行,如省人民政府未公布的,按各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执行。该《办法》还将与广州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规定衔接,明确补偿安置的标准,以及非村民建造或者购买房屋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