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2022年第18次审议会议于2022年5月9日上午召开。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本次审议意见如下:
1.请发行人就高管间大额资金往来可能存在的税款追缴风险明确承担主体,并要求其作出相关承诺。
2.请发行人就协同制造商的分级管理具体情况以及其不同的风险特征进行细化分析和披露,并进行更有针对性的风险揭示。
审议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如下:
1.关于协同制造模式。
(1)根据招股说明书,协同制造模式为发行人重要的业务模式,拥有协同制造商超300家,发行人负责过程管控、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产品制造完毕经协同制造商和发行人双检验合格后,由公司统一采购成品对外销售。
发行人通过技术质量规范输出、外驻技术质量团队的实地过程控制和技术指导等方式,实现对协同制造商生产过程的主导和深度参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20人的外驻技术和质量控制团队。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目前的技术和质量控制团队规模如何覆盖300家系统制造商生产过程的主导与深度参与。
(2)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已构建一套符合自身业务特点、互联互通的全流程、定制化ERP系统和协同融合平台,实现了客户与供应商管理、收发货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行政及人事管理和业务档案管理等业务环节的信息化处理。
请发行人说明有关定制化ERP系统和协同融合平台的具体功能与实施情况,业务及财务数据对于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信息系统相关内控是否健全有效。
(3)请发行人说明在协同制造模式下是否实质从事贸易业务,发行人的协同制造业务与一般贸易业务是否具有实质区别。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说明是否执行专项信息系统审计,以及其他针对协同制造商的核查程序、核查比例以及核查结论。
2.关于高管间大额资金往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罗辑、欧毅以及股东唐明利三人存在分红后向顾立东及庄倩转账的情形。2018-2021年,顾立东累计收到108.37万元,庄倩累计收到73.4万元。
要求发行人说明:
(1)顾立东和庄倩收到该等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存在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是否属于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顾立东和庄倩担任发行人的董事和副总经理职务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挂牌期间前述高管间资金往来实现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