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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加强绵阳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绵阳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办法》提到,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本市范围内,选择一家与绵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市住房租赁系统”)对接的银行,设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签订全市统一的资金监管协议。同时,要在该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用于承接监管账户释放的资金。住房租赁企业应将监管账户信息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房源发布平台、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示。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通过监管账户进行收付租金、押金,不得存入其他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银行对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三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的住房租赁合同,自租赁期起始日满一个月起,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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