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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新网获悉,11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七章66条,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旨在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坚持“房住不炒”“租购并举”,在总结上海市住房租赁管理有效经验和举措的基础上,围绕健全治理机制、规范租赁行为、加强市场主体管理、推进服务与监督并重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并设立保障性租赁住房专章,发挥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租赁市场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为切实推动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软实力和竞争力。

根据《条例》,上海将加大对个人“二房东”监管力度,要求其开立租金监管专用账户,并按规定将相关资金存入该账户。同时,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二房东”转租房屋达到规定数量,必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上海实行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从业制度,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并且,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个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向社会公示。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出租要求,禁止群租,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用于出租,并设定规范租赁行为的条款,平衡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规定禁止群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同时,条例设专章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作出规定。根据条例,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在新城等人口导入区域、高校园区、产业和商务商业集聚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租赁需求集中、生产生活便利、交通便捷的区域进行布局。

对于“涨租”,条例明确,上海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赁价格监测机制,做好相关预警工作。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可以依法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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