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施行。继反垄断法修订之后,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就5份部门规章和1份行政法规公开征求意见,反垄断法律规章迎来集中修改。

受访专家认为,反垄断法在2008年8月1日生效以来首次修订,对中国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大市场有着重要意义,将进一步促进市场公竞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5份部门规章和1份行政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作为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配套法规,与反垄断法共同构筑中国反垄断立法与市场监管的坚实基础。

盈科北京管委会副主任、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主任王俊林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14年来,中国的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修改反垄断法既是与时俱进也是势在必行:一是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比如在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资本无序扩张,甚至利用数据和算法交换敏感信息来达成垄断协议的现象;二是对监管的要求发生了巨大变化,如在经营者集中申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等操作层面,需要与时俱进;三是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也需要一部新的反垄断法。

王俊林进一步表示,反垄断法的修订对更加有力地预防和打击市场垄断行为、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公竞争、提升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以及促进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等有着现实意义。同时,反垄断法的修订对保障资源有效流通、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构建新发展格局也有着长远意义。

修订后的反垄断法明确,制定本法的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基于此,修订后的反垄断法主要针对三种垄断行为作出规定: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修订后的反垄断法明显体现出对反垄断行为的惩处力度在加大。一方面,加大了对企业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达成但未实施垄断协议、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等行为的罚金上限提高了6倍达到300万元,对违法实施集中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的罚金上限提高了10倍达到500万元;另一方面,首次引入垄断行为的个人罚金责任,并为垄断行为正式入刑设置了接口,如新增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责任的个人的罚金责任,罚款上限为100万元,更规定了对违反反垄断法构成犯罪的个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利好商务领域发展

“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的实施涉及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将为商务领域带来诸多利好。”王俊林认为,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实施后,有利于商品等各类要素自由流通,也将破除垄断和封锁,畅通国内统一大市场,对商务发展非常有利。

具体来看,王俊林分析,修订后的反垄断法至少会从四个方面利好商务领域发展:一是从商贸流通领域来看,有助于推动行业公竞争,进一步提升商贸流通企业的竞争效率,通过更加充分的竞争促进服务的优化和提升;二是在投资中,利好外资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享受更加公的政策待遇,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三是有利于数字商务发展,尤其是对台经济的规范,有利于电商等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充分竞争;四是从内外贸一体化来看,反垄断法将打破垄断和保护,促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这对外贸企业转内销以及内贸企业发展都将带来直接利好。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时建中认为,修订后的反垄断法顺应了高质量发展的需求,针对数字科技蓬勃发展和广泛运用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强化了反垄断监管能力,完善了反垄断监管体系,健全了法律责任体系,预留了制度细化的接口,更加有利于防止市场垄断,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更加有利于打破行政垄断,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实现公竞争与创新发展良互动。

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同时也鼓励创新,允许经营者公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此外,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对反垄断的体制机制进行了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公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同时,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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