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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纳入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统筹推进。加快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支持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及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在公共活动空间增设适合老年人活动、休息的设施。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便利,支持家庭成员参加养老护理技能培训,提高其照护能力。支持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配备辅助器具和防走失装置等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居家适老化改造向其他困难家庭延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立嵌入式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精神慰藉等服务。支持物业和家政服务企业发挥自身优势,提供老年助餐、家政服务、物品代购、探视探访、费用代缴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
此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居家社区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医疗、餐饮、家政等各类资源,实现养老服务需求和供给的信息对接,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费用代缴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