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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对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行为进行了规范,自2022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通知》指出在对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作中,应当合理选址、供需匹配,市场运作、政策支持,市级统筹、区级实施的三方面原则。
据了解,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为。工业用地或者物流仓储用地上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等既有非居住房屋应当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的前提下进行改建。
《通知》还明确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或者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和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上的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等既有非居住房屋,不得实施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