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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日报记者 刘园园

11月1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公布。

《通知》明确,原料用能指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即能源产品不作为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材料使用。用于生产非能源用途的烯烃、芳烃、炔烃、醇类、合成氨等产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及其制品等,属于原料用能范畴;若用作燃料、动力使用,不属于原料用能范畴。

这份文件要求,科学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在国家开展“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将原料用能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据此核算各地区能耗强度降低指标。在核算能耗强度时,原料用能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地区生产总值不作调整。在核算能耗强度降低率时,原料用能消费量同步从基年和目标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

《通知》还提出,加快夯实原料用能数据统计核算基础。地方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快统计工作进度,及时统计核算形成本地区原料用能消费量、扣除原料用能消费后的能耗强度降低率等数据,并按程序报送国家统计局,有效支撑统计数据发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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