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防范化解烂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现就促进房地产消费提出如下措施。
一、发放购房贷款贴息和消费券。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使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每年按贷款金额给予1%财政贴息(最高贴息1万元/年),贴息期为3年;对全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发放1.5万元购房消费券。(责任部门:市房管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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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给予进城农民和环卫工人购房奖励。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进城农民和环卫工人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购房奖励和贷款贴息或购房消费券可同时享受。(责任部门:市房管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
三、支持高校毕业生在长购房安家。对近5年毕业的大专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首次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符合《长春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试行)》(长府办发〔2023〕27号)规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凭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和契税缴纳证明,可同时一次性领取24个月的租房和生活补贴。购房补贴和《〈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振兴工程激励人才助力“六城联动”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长人组字﹝2023﹞2号)文件规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2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不可兼得,但和贷款贴息或购房消费券可同时享受。(责任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房管局)
四、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谋职业的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可与单位缴存职工享有同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责任部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执行基准利率。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年利率按2.6%执行,5年以上按3.1%执行。(责任部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持续开展购房月活动。全面加大购房月宣传力度,精准对接不同行业职工群体购房需求,采取线上线下互动和走进企业、走进楼盘等多种方式,开展购房月系列活动,给予相关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房管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商务局)
七、积极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加快城市三环内重点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大征拆力度,积极推进三环内土地出让,改善住房供应区位结构。建立安置房房源超市,鼓励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发放安置房票等货币化为主的方式实施安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被征收居民在被征收地块挂牌出让前6个月内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10%购房奖励,奖励资金纳入征收成本。(责任部门:市房管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规自局、市建委,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鼓励企业购买商业、办公用房。在本市内注册登记,且上一年度总纳税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包含房地产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购买本市在售商业、办公用房的,凭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和完税证明,可申请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额度500万元,所购房屋3年内不得转让。(责任部门:市房管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九、试行地下停车位、车库办理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人防工程除外),可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证。(责任部门:市房管局;配合部门:市规自局)
十、完善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开发项目周边教育、医疗、交通等配套设施建设,尽快兑现已承诺配套建设的学校、医院,促进房地产销售。加快推进已出让土地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解决征收遗留问题,保障项目正常建设。(责任部门:市规自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严禁经纪机构操纵经纪服务收费。重点打击以“返佣”方式代理销售商品房行为,打击房地产经纪人通过自媒体发布抹黑、唱衰房地产市场的不当言论行为。充分发挥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开展全员培训、挂牌执业等方式规范中介市场,将未备案经纪机构纳入管理范围,加强行业自律。(责任部门:市房管局;配合部门: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长春市各城区、开发区。双阳区、九台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房地产促消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