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营造“有进有出,能进能出”的良好生态,证监会2月25日晚间发布了《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此次《指导意见》,主要有强化退市程序衔接、优化退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完善退市公司监管体制等四大亮点。

  强化退市程序衔接

  《指导意见》首要指出的是强化退市程序衔接。

  证监会指出,强化退市程序衔接,要畅通交易所退出机制,完善主办券商承接安排,简化确权登记程序,优化退市板块挂牌流程,推动退市公司平稳顺畅进入退市板块。

  其中,畅通交易所退出机制方面,交易所强化退市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压实退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责任,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推动退市公司平稳、顺畅退出交易所市场。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证券公司主动承接退市公司在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服务。退市公司无法自行聘请主办券商的,原则上由交易所协调确定最近一次担任退市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作为主办券商。

  优化退市板块挂牌流程方面,则要落实《证券法》要求,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在主办券商协助退市公司办理有关挂牌手续的基础上,退市公司直接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实现快速、有序进入退市板块,保障投资者交易权。明确信息披露衔接安排,退市公司在交易所退市至退市板块挂牌期间,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挂牌进展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优化退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

  证监会指出,优化退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从退市公司实际情况出发,合理设定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建立差异化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精准性、适应性。

  完善差异化监管服务安排方面,结合退市公司经营现状和规范水平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压实主办券商风险提示责任,提升监管精准性、适应性。

  此外,退市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

  符合条件的退市公司,还可以申请股票在交易所重新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也是此次《指导意见》的一大内容。

  《指导意见》指出,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通过市场化途径退出市场,促进风险收敛和逐步出清。

  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设置与退市公司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投资者准入要求,与交易所退市整理期安排有序衔接,防范风险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扩散。加大风险揭示力度,指导证券公司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投资风险警示,强化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引导投资者理性买卖退市公司股票。

  稳步推动市场风险出清方面,对于已丧失持续经营能力、长期无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退市公司,证监会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在充分做好风险防范与应对准备的基础上,引导退市公司通过破产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退市板块。

  完善退市公司监管体制

  完善退市公司监管体制也是一大亮点。

  《指导意见》还提到,构建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强化各方分工协作和统筹协调,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构建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方面,证监会完善退市公司监管分工协作机制,明确各方监管职责,落实证监会派出机构属地监管,突出交易场所主体责任,强化退市前后的监管衔接,建立沟通会商机制,形成退市公司监管合力。

  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方面,证监会派出机构、交易场所应当密切关注、持续跟踪退市公司有关风险,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配合做好纠纷处置和维稳工作,维护公司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

  投融资专家许小恒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是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重要内容,在保障退市制度平稳实施、保护投资者基本权利、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北京商报记者 马换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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