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诊统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

参保居民在本人签约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具体支付标准比例如下:


【资料图】

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就诊

参保贫困人员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基金全额支付。

居民个人支付比例

30%

40%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70%

60%

150元

400元

1200元

2000元

80%

70%

60%

50%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的,参保居民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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