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12月1日发布《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10个省(市)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参与试点养老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养老保险公司在养老保险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参与试点的四家养老保险公司在资本实力、业务渠道、经营管理等方面各有特点,由其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有利于发挥养老保险公司在养老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专长,以及长期参与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所积累的丰富经验,进一步深化养老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金融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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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商业养老金?与个人养老金有什么区别?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商业养老金是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主要依托保险经营规则创新产品和服务,向客户提供养老账户管理、养老规划、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服务。
“商业养老金定位于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惠性、创新性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对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具有支持和补充的作用。”上述负责人表示,商业养老金从概念上与个人养老金并非同一维度。
具体来看,商业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主要有以下区别:
第一,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养老保险制度。商业养老金则是个人自愿参与,市场化、法治化运作的养老金融业务,由养老保险公司提供包括账户管理、规划顾问、产品购买、长期领取等一站式服务。
第二,对于个人养老金,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但个人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不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个人养老金方面,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商业养老金方面,年满18周岁的个人即可与养老保险公司签订商业养老金业务相关合同,通过商业养老金账户长期积累养老金。
第四,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商业养老金客户可选择购买养老保险公司提供的多种商业养老金产品。
双账户组合,兼顾长期投资和流动性需要
上述负责人介绍,商业养老金业务的主要特点之一在于账户和产品相结合,即试点机构为个人建立信息管理账户,提供不同期限、风险、流动性等特征的商业养老金产品,满足客户稳健投资、风险保障、退休领取等养老需求。
信息管理账户将下设锁定养老账户和持续养老账户两个子账户,通过两个账户组合,兼顾锁定养老资金长期投资和个人不同年龄阶段流动性的双重需要。其中,锁定账户侧重于关注长期、有保障性的产品。
具体而言,该负责人表示,客户存入账户的资金,有一部分将按比例进入锁定养老账户,用于购买相应产品,到客户60岁时方可支取,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持续养老账户内的资金同样可以用于长期投资,但相对而言流动性更强,客户可根据约定更换产品或获取相应资金。在此过程中,客户可与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在不同年龄阶段约定不同锁定比例,以满足其在不同生命周期对流动性的需求。不过,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补充表示,届时这一业务会有最低锁定要求。
除此之外,商业养老金的产品设计以积累养老金为主要功能,支持个人长期持续积累养老资金,并可提供一定的身故、意外伤害等附加风险保障。同时,提供定额分期、定期分期、长期(终身)年金化领取等多种领取安排。养老保险公司还将对选择商业养老金业务的客户提供包括收支测算、需求分析、资产配置等养老规划服务,协助客户管理好生命周期内的养老风险。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特别强调,由于养老金融业务的特殊性,对商业养老金,还会强化风险管控,建立产品托管机制,加强投资监督和估值对账,通过多种手段控制风险。
该负责人还指出,发展商业养老金融,创新服务和产品形态,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也能够提供更多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偏好的金融产品。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进一步丰富商业养老金融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