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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消息,为了规范北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持股5%)、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的股份减持行为,北交所今日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
《监管指引》从三个方面对“关键少数”减持做出安排。
特别是针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做出了比较大调整。过去,大股东、董监高只有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则不需要预披露。此次《监管指引》则要求大股东、董监高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减持,均需要预披露。
第二个调整则是针对股份来源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完善。根据《上市规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股份,其减持无需预披露。实践中,市场各方对同时持有“应预披露股份”和“无需预披露股份”的,如何判断股份来源咨询较多。为此,《监管指引》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持有适用减持预披露股份和不适用减持预披露股份的,相关主体减持股份时,视为优先减持不适用预披露股份。
第三个调整则是明确股份减持要求与两融业务衔接。近期,北交所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配套指南,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涉及与股份减持要求相关的交叉适用,相关持续监管要求需与两融制度有序衔接。《监管指引》明确,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账户与普通账户持股应合并计算适用相关要求。
北交所表示,此次发布《监管指引》有利于各方理解和执行,减少减持违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同时也有利于防范监管套利,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