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交所监管信息显示,上交所昨日下发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8号,对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李新航、陈驹健予以监管警示。


(资料图)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新航、陈驹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35号)查明的事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及注册会计师李新航、陈驹健作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元科技,股票代码:688388.SH)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七项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对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核查不到位;对研发费用相关核查不到位;内控了解与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对销售收入、存货、应付账款等相关系统执行审计程序不充分;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存货出入库截止性测试未按审计计划执行;收入测试底稿记录存在错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要求。

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立信所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李新航、陈驹健在执行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对募集资金使用、研发费用相关核查不到位、内控了解与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对销售收入、存货、应付账款等相关系统执行审计程序不充分、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存货出入库截止性测试未按审计计划执行、收入测试底稿记录存在错漏。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5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2.8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李新航、陈驹健予以监管警示。

相关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第1.5条:为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服务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股票上市规则》第14.2.8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未按本规则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本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相应监管措施或者实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的主体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本所可以采取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文件,1年至3年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

(二)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

(三)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的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以获取审计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审计目标设计询证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积极的函证方式通常比消极的函证方式提供的审计证据可靠。当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

(一)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二)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

(三)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

(四)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一)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核对;

(二)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核对;

(三)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四)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五)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六)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18号

关于对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李新航,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陈驹健,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新航、陈驹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35号)查明的事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及注册会计师李新航、陈驹健作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对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核查不到位

一是立信所就公司提供的募集资金支出台账进行流水核查及相关合同检查,未对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作进一步核查。如对于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新型高强极薄锂电铜箔研发及其他关键技术研发项目,立信所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底稿记录铜材、大型设备等均符合研发用途,但实际上公司仓库管理并未将生产与研发所使用铜材进行区分,所购废水处理设备生产、研发混用。二是根据立信所有关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函证回函记录表,立信所发函至深圳春阳旭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春阳),回函地址为深圳汉京金融中心第32层3201室-3206室,此地址为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深圳科创中心的地址,与深圳春阳登记的工商地址不一致,未见立信所底稿记载回函地址异常的审计说明,立信所未根据此异常情况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作进一步核查。

(二)对研发费用相关核查不到位

一是立信所仅针对公司研发费用执行了相关实质性程序,抽取了相关凭证进行检查,但未见关于公司研发费用的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未对公司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进行核查,未见相关研发人员访谈记录,对公司研发投入内控不足及研发费用核算等问题核查不到位。二是立信所未向公司研发环节人员访谈和了解研发废料的处置情况,未对研发领料涉及的整个研发活动流程、样品生产具体过程、报废流程执行控制测试、穿行测试,未关注到公司研发废料处置相关的会计处理不恰当,不符合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内控了解与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

一是立信所对公司大额采购供应商选择与管理进行控制测试时,在获取公司有关控制如何运行、是否一贯运行等确保相关控制有效的证据方面不够完备。执行的内控测试关键控制点没有关注供应商的准入门槛,没有设置了解供应商注册资本、规模等关键控制点。二是针对公司资金支付审批内控,立信所执行了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测试过程中未选中江西柏辉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辉环保)相关业务的凭证作为样本,但在实质性程序中检查了该公司业务相关凭证。立信所未关注到公司与柏辉环保的水处理系统采购合同存在付款所依据的原始单据不齐全、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间支付款项等情况,未就上述情况进一步评价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也未有针对性地查询了解这些偏差及其潜在后果。

(四)对销售收入、存货、应付账款等相关系统执行审计程序不充分

一是立信所关注到公司的主要客户建立供应商协同系统,但底稿中未见其对系统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的记录。二是立信所了解公司使用金蝶K3WISE系统、管家婆软件和东汇港RDSERP系统时,未执行审计程序了解3个系统之间数据的勾稽关系,仅从金蝶K3WISE系统获取应付账款的审计证据,没有追溯至管家婆软件和东汇港RDSERP的供应链数据,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具有充分性和适当性。三是立信所未发现公司对采购原材料入库重复记账,涉及金额238.4万元。

(五)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立信所对公司发出商品函证时,力神(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时代广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及中航锂电(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均回函不相符,但未见回函差异调节表,立信所仅在纸质底稿上粘贴便签纸解释差异原因为“公司发出商品为已发货尚未签收,已做发出商品期后查验,详见存货底稿ZI6-2”。期后查验仅能核实交易的真实性,但无法核实成本结转时点是否正确。二是立信所对未回函客户如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函证替代测试时,仅就其全年收入凭证100万元以上的部分进行收入测试(占全年发生额的39.59%),并未对全年发生额进行核查确认。

(六)存货出入库截止性测试未按审计计划执行

立信所在公司“存货出入库截止测试”审计底稿中记录的审计计划为“在进行截止测试时,应考虑从明细账查至入库单的逆查和从入库单查至明细账的顺查,同时关注验收手续是否完整;根据存货所有权转移的主要条款而定,可能是入库单、购货发票、运输单据或其他表明所有权转移的单据,应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但立信所实际执行“入库截止测试”时,未按照该审计计划进行双向抽查,未获取公司有关货物运输单据确认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也未在底稿中修改审计计划并说明理由。

(七)收入测试底稿记录存在错漏

立信所在收入细节性测试审计工作底稿中,对于一笔业务存在多个环节均有多张原始凭证的情况下,对部分业务环节的原始单据仅任意记录其中一笔,且未能一一对应,导致底稿中出现部分出库日期晚于送货单签收日期的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要求。

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立信所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李新航、陈驹健在执行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对募集资金使用、研发费用相关核查不到位、内控了解与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对销售收入、存货、应付账款等相关系统执行审计程序不充分、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存货出入库截止性测试未按审计计划执行、收入测试底稿记录存在错漏。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5条等有关规定。

(二)监管措施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8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李新航、陈驹健予以监管警示。

请立信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该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立信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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