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已于今年2月下发的《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准确把握市场定位和功能定位,摒弃“类信贷”经营理念,突出“融物”特色功能,与传统银行业务实现差异互补。
《通知》指出,近年来,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偏离融物本源,忽视租赁物合规管理和风险缓释作用,存在以融物为名开展“类信贷”业务、虚构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买、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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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到的上述形式,最后都可能为地方政府融资打开方便之门,导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新增。”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金融发展研究所副所长钟辉勇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
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稚萍也指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往往通过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以不产生现金流的构筑物为租赁物进行融资。
记者注意到,一些官方通报的案例显示此类事件时有发生。今年5月,财政部官网发布的《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披露,宁乡市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融资租赁、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4.07亿元,用于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沩水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等灾后重建项目支出,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通知》要求,加强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监管,作为租赁物的构筑物,须满足所有权完整且可转移(出卖人出售前依法享有对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且不存在权利瑕疵)、可处置(金融租赁公司可取回、变现)、非公益性、具备经济价值(能准确估值、能为承租人带来经营性收入并偿还租金)的要求。
严禁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
张稚萍表示,“融资租赁是基于资产的融资,租赁公司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物权是债权的保障,这个物一定得真正能够起到对债权的保障作用,租赁公司提供的产品应该跟银行提供的产品不一样,不能都做成‘类信贷’业务,这是《通知》强调的内容之一。”
钟辉勇表示,加强适格性监管,主要是考虑相关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并不符合租赁物要求,如果不加强适格性监管,一方面有可能继续增加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另一方面如果地方政府出现不能按时偿还隐性债务,这部分租赁物的处置可能会直接影响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进而影响基本民生的保障。
《通知》还明确了引导分步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即在2021年业务管控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构筑物租赁业务三年(2022-2024年)压降工作,并优先压降不符合适格性要求的存量构筑物租赁业务。其中,2022年压降目标为:单家金融租赁公司压降额不低于该公司2021年末构筑物租赁业务余额的25%(即2022年末构筑物租赁业务余额不高于2021年末的75%)。对未完成2021年管控目标的公司,应限制其新开展构筑物租赁业务,且在25%压降比例基础上适度提高压降要求,并采取监管评级扣分等措施。
《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严肃查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违规参与置换隐性债务、虚构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买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整治金融租赁公司以融物为名违规开展业务,防止租赁业务异化为“类信贷”工具。
对于选择将下发于今年2月的《通知》在此时公开,钟辉勇表示,一个可能的原因是《通知》强调的2022年年底的构筑物租赁业务压降目标需要严格执行,另一个可能原因是说明地方政府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现象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需要通过公开通知的形式来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