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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橦宫11月28日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销售费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会计凭证未填制费用报销单。二是部分用款申请单无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三是部分原始凭证附件主要由发票和服务商盖章的费用结算表构成,无其他关键佐证资料。四是存在部分公司往来款支付凭证与记账不一致的情况。五是部分服务商收取款项后,又再转出至个人卡,其中部分个人卡为公司的员工开立。六是个别中介服务商系公司的员工设立。

四川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形反映公司未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销售费用支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对员工管理不到位、未建立有效的员工监督机制等。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89 号)第三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1]13 号)第 4.1.24 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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