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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据“上海人大”官方微信号公布,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对《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租赁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1月2日至11月16日,对住房租赁价格管理、规模化租赁管理、租赁资金监管等方面都做了相关规定。与此同时,在民生保障方面,《租赁条例》(草案)还特别专章细化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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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租赁条例》(草案)中哪些规定值得关注?
禁止群租、鼓励长租
为平衡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租赁条例》(草案)中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比如明确出租住房应当遵守的规定,禁止群租,须细化完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具体要求。同时,也鼓励当事人订立长期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
其中,出租房屋必须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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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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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布局新城,实行全装修
《租赁条例》(草案)中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在新城等人口导入区域、高校园区、产业和商务商业集聚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租赁需求集中、生产生活便利、交通便捷的区域进行布局;同时,上海市针对不同层次需求,建设住宅型、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此外,保障性租赁住房还实行全装修,配备必要的基本生活设施,并充分考虑承租人需求特点,合理配置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设施,适当增加公共活动和共享空间等。
租金有监管,出租人不得用停水停电等方式解除合同
租金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人应当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确定租赁价格,向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得高于备案的租赁价格,并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收取;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条例》规定,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