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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对住房租赁标准作出新规定。
9月16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印发《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通知明确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含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住房租赁企业按相关规定改造租赁住房的,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按规范设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不含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按有关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可以按居民标准执行。
通知规定内容不适用于时租房、日租房、民宿、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的人才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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