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报记者陈标志海口报道
“开发企业、销售代理单位收取的所有售房款,应当直接存入监管账户。”2月23日,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从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最近,该局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预售资金的监管,规范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的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保持当地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记者了解到,该通知共10条,其中8条主要针对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监管银行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强调及细化,让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更具有操作性。1
第一条“明确资金监管职责及监管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银行为监管实施主体并细化监管协议内容,由监管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条“账户公示”。规定开发企业及销售代理企业应当公示所销售项目的资金监管账户,并告知购房人将所有购房款存入本项目监管账户。
第三条“所有房款存入监管账户”。该通知规定,开发企业、销售代理单位收取的所有售房款(含定金、订金、认购款、各分期房款、按揭贷款等)应当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该条规定包括4个方面——
1.开发企业、销售代理单位应当告知购房人以本人银行账户通过银行网点柜台、POS机或其他转账方式将购房定金(订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2.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收取现金的,应在收到现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现金存入监管账户,并向海口市住建局提交收取现金的情况说明。
3.开发企业应当授权按揭银行在购房人的按揭贷款审批放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转至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及按揭银行不得将购房人按揭贷款,扣划或转存至非监管账户。
4.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并如实向海口市住建局、监管银行报送项目销售情况;监管银行应当核查预售项目销售及对应的售房款收存情况,发现开发企业未将售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应通知开发企业限期存入并核对账目,同时向海口市住建局报告。
第四条“联动合同备案加强监管”。从购房合同备案的环节加强监管,经审核开发单位将售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后,方予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账户收支管理”。主要强调监管银行按照《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及《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对监管资金的收支进行监管,按建设进度、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各节点把控资金拨付;开发企业配合报送相关账目材料,配合银行建立收存清单。
第六条“重点监管资金的动态管理”。明确动态监管,如开发企业在签订协议时少报重点监管资金,或因项目工程量增加、材料价格及人工成本上涨、工期延长等原因导致重点监管资金余额不足的,应通知开发企业调整重点监管资金,及时补足或从非重点监管资金中留存。
第七条“逐步推行线上监管方式”。海口市住建局已委托开发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将测试、试运行后,逐步通过线上方式实行监管,提高监管及服务效率。
第八条“违规处理”。本条主要强调当事人违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管部门要定期巡查预售项目,发现项目收支存在异常情况的,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暂停网上签约。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发现监管银行违规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监管银行有违规行为的,三年内不得监管新的预售项目”;
第十九条规定,“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开发企业不得申请拨付预售资金:(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收存、使用预售资金的;(二)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的;(三)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四)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房管部门暂停开发企业在当地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记录企业不良行为,向社会公示,并将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的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并记录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向社会公示”。
记者了解到,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