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杭州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实施办法(试行)》,加强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填补因业主委员会缺位造成的业主自我管理空白。实施办法自2022年3月11日起施行。
其中,物业管理委员会总人数为7人以上11人以下单数,包括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指派的代表,以及已交付物业的业主代表,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2。物业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派的代表担任。
实施办法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物业管理委员会分别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前期物业期间组织业主监督合同履行,作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在未能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换届选举或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时履行工作指导组职责,在老旧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前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实施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或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客观原因致使无法存续履职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停止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