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消息,太原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将从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意见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在使用期间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有关部门将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调查,摸清太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按照以需定供原则,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在此基础上,根据需求,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太原市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由政府提供土地、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同时,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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