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同无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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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蜜姐
近期,媒体报道了上海一位95后女生购房亏了近800万,房子也没捞着的悲惨故事。
事情经过并不复杂,这位95后女生2020年5月,通过中介,购买一处总价为1550万的房产。
首先,这位女生支付了100万定金和400万购房款;剩下1050万,买卖双方约定在当年6月30日之前,该女生要完成首付745万元,扣除定金和第一次交的400元购房款,也就是还需要交245万元的首付款。
问题就出现这245万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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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买房双方是2020年5月17日,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女生也支付了500万(100万定金和400万购房款);但5月30日,双方却签订了一个补充条款,卖房提前交房,而买房的女生则需要在6月30日之前支付首付款剩下的245万。
然而,双方的约定的时间到了,女生却没能如期补足首付款剩下245万的。
在此情况下,房屋买房双方再次于7月2日签订了补充条款,要求购房的女生必须在7月31日前一致性支付首付款剩下的245万,同时7月1日起这笔钱要算每日万分之2.7的利息。
然而,购房人再次违约了。
结果卖房人就将购房人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双方房屋买卖协议书解除,该女生须在10内归还房屋,同时一次性赔偿违约金310万,房屋整修费损失180万,以及承担7万多的诉讼费。而卖房者则需要扣除上述费用后,将购房款剩余部分退还给买方。
简单来说,这位女生因违约既未能买到房,又损失了497万。
事情为何发展到对买房如此不利的地步?原因出在房贷延误和两次补充条款的签订上。
有过贷款买房经验的蜜友都清楚,银行房贷到账的时间并不确定。有时候是受政策影响,有时候是受银行额度影响,有时候是受贷款类型(比如公积金+商业贷款混合贷)影响……
即便房贷审核通过,到底什么时候放款也并不确定。
但此次事件中的购房人,却两次签订了对自己非常不利的补充条款:约定了具体的付首付款的具体时间,且时间相差都比较短,同时还约定了违约条款。
实际上,通常中介都会从中协调,在房贷到账时间上给出较为充裕的一个时间段,比如常见的三个月、六个月不等。
如果是着急卖房的房东,通常会价格上适当优惠,但要求首付款比例更高或者全款支付。
而事件中的购房人,却完全没有对补充条款引起足够重视,违约后,她给出的理由是贷款延误导致,并非是贷款未获批。而这些问题,与她签订的补充条款没有直接联系。
因此,当我们买卖房屋时,一定要对合同条款高度重视,双方协商的时候再相谈甚欢,落到条款上一定先想清楚自己能否做得到。比如像贷款放款时间的不确定,一定要留出充足的时间,甚至有的买方会直接要求不写具体时间,只要贷款审核能通过,以银行放贷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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