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事故保险定损理赔后,在修理过程中却被“偷梁换柱”,使用非原厂配件。消费者胡某就遇到了这样一起纠纷。

3月14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召开“315”新闻通报会,介绍2021年消费维权工作并通报一批典型案例。会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披露了胡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2020年3月22日,胡某所有的客车发生事故,交由某汽车销售公司进行维修。保险公司出具定损报告,确定材料费为15008元。某汽车销售公司按保险公司核定项目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维修,产生材料费15770元、维修费3930元,共计19700元。保险公司支付了维修款,胡某取回车辆并投入使用。

随后胡某得知,某汽车销售公司在修理过程中使用了非原厂配件,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构成消费欺诈,故提起诉讼,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拆除非原厂配件,并支付维修费三倍的赔偿款合计59100元。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胡某诉讼请求,胡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汽车行业相关规定,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车辆维修经营者,理应使用正规原厂配件,如不能提供原厂配件,应提前向胡某说明,由胡某决定是否委托某汽车销售公司继续维修。但某汽车销售公司在保险公司按照原厂配件定损的情况下,未如实说明修理或更换配件的真实情况,却收取了按照原厂配件定损的维修费,其行为已构成欺诈。遂按照保险公司定损报告中载明的材料费15008元作为计算赔偿费用的基数,判决某

赔偿胡某45024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汽车4S店作为品牌汽车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保障的代言人,消费者基于对其的信赖,往往在购买车辆及维修车辆时,更愿意选择4S店提供服务。根据汽车行业规定,4S店作为维修经营者有义务告知消费者更换配件的真实情况,以供消费者进行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本案中,汽车4S店为自身利益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维修车辆且未向消费者告知,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惩罚赔偿责任;审理法院通过正确认定汽车4S店的行为质,准确适用惩罚赔偿制度,加大违法成本,震慑违法行为,以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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