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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近日正式印发。明确了无业委会的小区可由居委会代行业委会的相关职责,意在解决部分小区存在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换届难”问题。

《管理办法》共计五章二十九条。首先确定了“非必要不代行”的原则,最大限度提高指定居委会代行活动的门槛。规定住宅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居委会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一)已开展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活动但最终未能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二)已开展换届工作,但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符合上述情形且住宅区物业管理面临可能影响公共安全或者管理秩序等紧急情况或重大事件,需要业主委员会及时解决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开展指定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工作。

《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代行业委会职责的权限和程序,对社区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的具体权限、代行活动的决策程序、代行具体职责予以了明确,对社区居委会代行职责期间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和账户管理予以进一步规范。并明确了代行业委会职责的终止,明确社区居委会终止代行业委会活动的情况,规范了终止代行的交接和公告等流程。规定了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代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中新建住宅区不得超过两年。因业主委员会未能换届成功需要实行代行的住宅区,代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此外,《管理办法》还强调发挥社区党委对社区居委会代行活动的领导地位,增加了住宅区基层党组织对社区居委会代行活动建议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社区居委会为履行代行职责召开居委会会议的,会议召开前十五日要向住宅区基层党组织征求意见以及邀请其列席居委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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