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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租房收入财产限额公布,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5.4万摘要:不超5.4万
8月28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收入财产限额的通知,划定深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收入财产限额。
据悉,深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收入限额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4000元(含)以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财产限额为3人及以下家庭(含单身居民)财产66万元(含)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财产87万元(含)以下。
根据此前公布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的《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关于家庭收入范围方面,对核对对象的家庭收入范围进一步细化,规定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优待金、奖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八类不计入家庭收入项。
关于家庭财产范围方面,规定家庭财产范围为核对对象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包括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
备受关注的《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保障各类住房困难居民住有所居。
根据上述办法,公租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深圳户籍居民,以及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供应。申请轮候公租房的,需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收入财产符合限额标准、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3年等。符合公租房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0%。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
其实,划定公租房申请人收入限额标准,北京已探索多年。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规定,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通知》同时提出,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另外,截至目前,深圳今年已供应分配保障性住房3.4万套(间),年底前计划完成全年供应分配6.5万套(间)的任务目标。此前,深圳对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作出调整,将原来规划的建设和筹集保障性住房54万套(间)的目标,调整为不少于74万套(间),大幅增加的20万套(间),均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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