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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河北银保监局对外披露《河北省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评价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高管人员履职评价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监管机构可依照有关规定建议上一级管理机构或组织人事主管单位撤换该高管人员。

《办法》指出,履职监管评价是指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自主选择评价对象,对银行业保险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履职行为进行持续性监管,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评价结论的监管行为。

从评价方式来看,主要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书面征询相关功能监管处室意见、对多种来源获得的日常监管信息的汇总,作出年度履职监管评价结论。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或结合座谈、走访、列席会议等方式,以及调阅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年度经营目标分解情况、高管人员履职报告等材料。《办法》明确了监管信息的具体来源有七个途径:包括现场检查资料,非现场数据分析,准入管理系统信息,来访、举报、投诉事项,相关功能监管处室掌握的其他信息,内外部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和监管机构从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评价时间可根据监管工作情况选择在次年的6月底以前完成。

从评价程序来看,以各监管部门为单位成立评价小组,按照制定的评价方案实施监管评价。根据高管人员目标完成情况、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及日常监管情况,从其依法履职情况、重点风险防控、监管配合程度、发展转型及履行社会职责、内控管理、经营指标及监管目标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日常监管中对高管人员进行的质询谈话、约见谈话等有风险提示或监管要求的内容,可视整改情况列入履职评价。

《办法》还要求,高管人员履职监管评价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监管机构可依照有关规定对该高管人员和其任职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改正、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等。值得注意的是,高管人员履职评价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监管机构可依照有关规定建议上一级管理机构或组织人事主管单位撤换该高管人员。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冀银保监办发〔2020〕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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