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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河北证监局发布公告称,2015年至2017年,宋建华在财达证券保定莲池北大街营业部从业期间,违规操作宋传斌等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构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

河北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决定对宋建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宋建华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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