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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监管函致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下发的《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面检查报告》,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09 年 12 月 10 日,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大矿业”) 51%股权转让给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协议约定 2009 年 6 月 30 日之后实际发生的、  应当蒙大矿业承担的矿权价款由原股东方承担。转让前,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蒙大矿业 85%的股权,转让后,持股比例变更为 34%。 

2021 年 1 月,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审旗国资公司”)将蒙大矿业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蒙大矿业补缴采矿权转让价款 21.06亿元。2021 年  12 月 30 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蒙  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探矿权转让差额 22.24 亿元。2022 年 1 月 17 日,蒙大矿业收到一审判决书。该诉讼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影响金额为 17.9 亿元,占公司 2020 年年末净资产的  14.78%。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对该诉讼进行披露,亦未在 2021 年年报中披露,直至 2022 年 4 月 12 日,才披露蒙大矿业涉及诉讼的有关情况和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收深交所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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