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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探索将恶意拖欠物业费、维修资金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据意见稿,推动社区与物业企业开展党建联建工作,规范物业小区党建活动,依托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业主委员会办公室或小区公共空间,建立小区党群服务驿站,设置居民议事室、便民服务代办点等场所,为群众提供家门口的服务。街道(乡镇)可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业主委员会组建及换届改选、日常运行、物业矛盾纠纷调处、业务培训等工作。
业主大会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约定,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一定额度内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支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决策权力,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承担日常事务,明确工作职责和薪酬标准,提高业主委员会履职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法律法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议,对业主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劝阻,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对多次催交仍拖欠物业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催交。探索将恶意拖欠物业费、维修资金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纳入个人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