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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禁止行为,明确了公共收益收入及支出范围,以及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按照政府监管、业主自治、属地管理、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建立街道乡镇各级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住宅小区治理体系。同时强化了政府监管,明确政府及物业主管部门职责。

在物业管理区域: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禁止擅自在房屋地下挖掘增加空间;禁止擅自在建筑物外墙新增门窗、破坏外立面;禁止损坏公共绿化、公共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禁止擅自将住宅、车位、储藏间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禁止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禁止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行为。

《条例》规定,若发生这些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禁止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增加收费内容;禁止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改换门禁、设置道闸限制业主进入小区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

物业若有这些行为,业主可以向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后者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并告知业主。

法律责任:采取改换门禁、设置道闸限制业主进入小区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由物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公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由价格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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