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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军:

你违法违规,依据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12万元罚款,你至今未按规定缴纳罚款。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2023〕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联系电话010—8808615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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