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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银行公告,该行近日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据悉,北京银行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未及时披露。刘彦雷作为北京银行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刘彦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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