览富财经网讯: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控股股东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被动减持行为未履行预披露义务,收深交所监管函。


(相关资料图)

据监管函披露:聚光科技于2023年2月1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冻结及被动减持进展情况并致歉的公告》显示,2月14日至17日,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聚光科技控股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累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68.6162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1516%,减持金额合计2,199.58万元,相关减持行为未履行预披露义务。

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要求: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衔接: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二、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据《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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