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对外发布了托克逊县盘吉煤业有限公司煤矿“2·11”顶板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6.5万元,12名相关责任人被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盘吉煤业收到30万元罚单。

  据了解,“2·11”顶板事故发生于2022年2月11日21时35分,事故地点托克逊县城西北约70km处、距克尔碱镇14km的盘吉煤矿。

  事故发生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会同托克逊县发展和改革委、应急管理局、纪委监委、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查,该事故直接原因为盘吉煤矿Z14-2W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超前支护采用基本液压支架顶梁焊接自行加工的三角形斜梁的方式,作业人员利用液压支架吊运工具箱,下降立柱后导致液压支架顶梁前倾,脱焊的三角形斜梁在重力影响下滑落,将架前作业人员砸伤致死。

  间接原因为,安全管理混乱,煤矿未对焊接三角形斜梁进行检测和验收、未按规定在回风顺槽下帮距离0.3m位置施工1排外注式单体液压支柱+铰接梁进行巷道支护;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违反规定对支护设备进行加装改造;风险意识差,预判防控重大风险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自保互保意识差,综采队副队长、掘进队副队长未取得安全管理知识和管理考核证明。

  据了解,2022年2月11日16时,该矿副队长组织班前会,安排曾某某负责,王某某和马某某协助对Z14-2W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液压支架进行移架工作。17时30分左右,曾某某三人到达Z14-2W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后,开始移动第一副支架(从外向工作面计算)和维护第二、三副支架操作台。21时35分,曾某某安排王某某两人用液压支架吊运位于第一副支架立柱1.5m处的工具箱,曾某某站在支架护帮板正前方位置,面朝支架喊两人一起将铁链捆绑在护帮板上,马某某刚离开操作台2m,王某某站在距曾某某30cm的右侧,看到液压支架顶部的三角形斜梁滑落,喊话让曾某某“快跑”!斜梁迅速滑落,事故发生。21时46分,现场救援人员用风筒布包裹梯子,将曾某某于22时25分从风井运送到地面,后将其送往托克逊县人民医院。23时30分,经托克逊县人民医院确认曾某某死亡。

  因该事故,综采队副队长、通风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矿长、环鹏公司安全生产部部长、环鹏公司安全生产部部长、环鹏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被给予警告并处相应罚款;其中矿长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被给予2021年全年(229363元)收入30%(6880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盘吉煤矿被罚30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盘吉煤矿为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0万吨/年,为中泰化学(002092.SZ)间接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

  对于盘吉煤矿上述事故的罚款缴纳,事故整顿及此后规避风险的相关措施,中国网财经记者致电中泰化学,其表示,具体情况将向下属子公司进行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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