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ST辰华(837524)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国新证券近日发布公告称,2022年9月21日,主办券商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下发的《关于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核查的专项反馈意见》,投资人沈某实名举报辰华能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主办券商在收到核查意见后,第一时间与辰华能源就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并启动相关核查,要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提供相关说明和资料。通过核查,主办券商了解到如下情况:
李振于2019年5月15日与投资人沈某签署了股份代持投资协议,约定李振向投资人沈某转让其所持辰华能源的股份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双方同时约定,如未达到相关业绩承诺等条件,则由李振回购投资人沈某所受让的股份,辰华能源对此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2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4%。主办券商在核查过程中提醒挂牌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及时披露,但截至目前,挂牌公司尚未披露相关公告。
(相关资料图)
2022年10月26日,主办券商收到股转公司下发的《关于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核查的专项反馈意见》,投资人程某、黄某实名举报辰华能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主办券商在收到核查意见后,第一时间与辰华能源就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并启动相关核查,要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提供相关说明和资料。通过核查,主办券商了解到如下情况:
李振于2019年5月11日与投资人程某签署了股份代持投资协议,约定李振向投资人程某转让其所持辰华能源的股份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双方同时约定,如未达到相关业绩承诺等条件,则由李振回购投资人程某所受让的股份,辰华能源对此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2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4%。主办券商在核查过程中提醒挂牌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及时披露,但截至目前,挂牌公司尚未披露相关公告。
李振于2019年5月15日与投资人黄某签署了股份代持投资协议,约定李振向投资人黄某转让其所持辰华能源的股份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双方同时约定,如未达到相关业绩承诺等条件,则由李振回购投资人黄某所受让的股份,辰华能源对此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5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9%。主办券商在核查过程中提醒挂牌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及时披露,但截至目前,挂牌公司尚未披露相关公告。
综上所述,辰华能源存在股份代持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辰华能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在日常督导过程中,主办券商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发现挂牌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振、一致行动人马卫华存在多起已到执行阶段的诉讼情形。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主办券商提醒并要求公司针对上述风险事项积极进行整改,消除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并督促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后续主办券商将不断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高相关的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内控制度规定。
公司披露2022半年度报告显示,2022上半年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86,816.36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
资料显示,ST辰华是石油及制品批发行业的服务提供商,主营业务为船用油的供应业务,主要包括船用燃料油、船用润滑油两大类,其中水上供油业务链包括采购及水上加注服务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