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施特成长能力指标

金融投资报记者日从新三板相关川企发布的公告获悉,倍施特因2021年年报存在收入确认、其他应收款和其他非流动资产问题,福喜迎门因2021年年报存在持续经营能力、存货和应交税费问题,双双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的年报问询函,被要求回答上述问题;ST双热能因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1年年报,被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乐创技术因未及时披露股份存在代持情形,被全国股转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倍施特 调整会计差错3473万

7月13,倍施特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的年报问询函,被要求回答的问题涉及以下内容:

关于收入确认问题,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21年度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其中涉及由总额法改按净额法调整收入的情况,2019年累计调整2346.49万元、2020年累计调整1126.54万元。

公司对苏州创旅、浙江飞猪两名客户的销售金额在2020年、2019年分别达到8550.49万元、3827.12万元。公司按产品分类列示的收入构成划分为票务代理服务、智慧交通建设、用车服务代理。根据前期问询函回复,公司向苏州创旅、浙江飞猪提供地面推广服务,并将收到的地推服务费用确认为公司营业收入。

关于其他应收款问题,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金额为2072.01万元,其中保证金、押金及预存款大幅增长,期末为1847.30万元,期初为466.57万元。公司披露是由于本期新型用车业务预付新能源车订金增加所致。公司披露用车服务业务盈利模式为公司代收代付乘客购买相关产品所支付的款项,与实际承运的客运企业协商一致后,按相关款项的一定比例作为代理佣金实现盈利。公司本期实现用车服务代理业务收入823.80万元,同比增长427.98%。

关于其他非流动资产问题,根据年报披露,公司期末其他非流动资产包含预付股权收购款100万元,上述款项产生自2016年。根据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信息,2016年7月,公司向贵州文投收购大迈科技100%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2000万元,其中以1900万元受让95.00%的股权,100万元为剩余5%股权的预付款,剩余5%股权仍在执行相应的转让申请批复流程。报告期末,公司持有大迈科技的股权比例仍为95%。

福喜迎门 财报无法表示意见

福喜迎门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的年问询函,被要求回答的问题涉及以下内容,被要求回答以下问题: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公司主营白酒、红酒的批发、解酒饮料销售和品牌运营。2020年,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涉及持续经营能力、往来及或有事项、存货。若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仍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将触发强制终止挂牌。

2021年,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形成保留意见的事项涉及持续经营能力、往来及或有事项、税费事项。公司2018年至2021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710.22万元、259.72万元、52.69万元和10.92万元,净利润分 别 为 -206.54 万 元 、-91.37 万元、-155.03万元和-533.99万元,营业收入逐年下降且持续亏损。本期及上期的年审会计师均表示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公司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关于存货问题。年报披露,2021年末存货账面余额为1578.21万元,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为264.24万元,账面价值为1578.21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为87.70%,且存货库龄较长。上期年审会计师表示未能提供盘点日的存货明细及报表日至盘点日的存货进销存明细,致使无法实施现场监盘程序,无法对报表日存货的真实及账面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关于应交税费问题。年报披露,公司期末应交税费余额为174.7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9.71%。年审会计师表示通过核对纳税申报表未发现此金额的现时纳税义务,其亦无法实施其他恰当的审计程序来对应交税费的期末余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ST双热能 未按期披露年报

7月11日,ST双热能收到的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决定称,截至2022年4月30日,公司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1年年报,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年11月12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时任董事长杨启林、时任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何佩芝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给予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给予杨启林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对何佩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将上述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乐创技术 未及时披露股份代持

7月8日,乐创技术收到的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称,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5年6月11日,公司股东成都天健乐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地坤乐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分别将100万股转让至股东高山名下,并约定由高山代公司自然人股东及上述2家有限合伙人持有前述200万股股份。截至2022年5月11日,股份代持已清理并通过临时公告补充披露。

涉及上述股份代持事件的10位自然人分别为,时任董事孔慧勇、张小渊、王健、张春雷,时任监事会主席邓婷婷,时任职工监事LIU YAO,时任总经理安志琨,时任副总经理李扬福,时任董事会秘书陈志以及股东高山。

上述股份代持委托方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钧。公司未及时披露其股份存在代持的情形,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钧知悉并参与股份代持事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给予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钧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上述10位自然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均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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