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保护投资者交易权利、防范市场风险,落实《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起草了《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2年2月25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实施办法》的起草坚持稳中求进、实事求是、发挥合力的原则,对于原实践中存在问题、运行不畅的规定进行了有针对地优化调整。由于退市公司管理涉及到跨市场、跨台的协调,本次规则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等五方主体联合起草,强化了各方的协同配合,弥补了原有关安排散见于各自自律规则中的弊端,有利于市场主体充分明确相关要求。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交易所退出安排、退市公司股票确权登记程序、股票挂牌与转让、自律管理、附则等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大幅简化了退市公司挂牌要求。在原则要求退市公司应当在摘牌后45个交易日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要求保持不变的基础上,简化了挂牌要求,明确退市公司不配合办理相关事宜的情况下,由主办券商“驱动”退市公司挂牌,避免了因退市公司消极应对,导致长期无法挂牌的情况。

二是主办券商承接机制制度化。明确退市公司主办券商确定的基本原则,提前最终确定主办券商的时间,增加证券公司主动承接纳入分类评价的机制,有效解决长期以来退市公司确定主办券商困难、证券公司不愿意承接退市公司等问题。

三是优化股票确权登记程序。确定了股票确权登记“简化程序、数据共享、线上办理”的总体安排。整体优化退市公司挂牌确权登记程序,实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四是明确挂牌后的主要制度安排。规定了退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发行的条件,对退市公司的规范运行实施正向激励;明确了退市公司自律管理措施及退市公司强制退出的情形。

五是匹配适度的投资者门槛。鉴于退市公司投资风险较大,为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抑制炒作,并基于沪深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投资者适当制度良好运行的实践,《实施办法》延续了退市整理期投资者适当要求,即个人投资者需满足2年股票交易经验、50万元证券类资产的要求,未满足要求的个人投资者仍可买卖原公司股票。与此同时,基于不影响原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实施新老划断,规则生效前已开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以继续买卖退市板块所有公司的股票

下一步,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将结合各方反馈意见,对《实施办法》进行调整完善,成熟后将尽快发布实施。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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