览富财经网讯:投资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履行支付回购款义务,索菲亚交易方张建松、隆东收深交所监管函。
据监管函披露:2019年1月30日,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菲亚”)披露《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显示,索菲亚使用自有资金3,397.33万元增资参股中山市保富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保富”)。其中,受让张建松持有中山保富15%股权,交易对价为人民币1,176万元;受让珠海隆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东投资”)持有中山保富20%股权,交易对价为人民币1,568万元;受让完成后,索菲亚使用自有资金653.33万元对中山保富进行增资。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显示,张建松、隆东投资承诺中山保富在2019年、2020年、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2,000万元和3,000万元。如三个会计年度内出现未实现业绩承诺的,则索菲亚有权要求张建松、隆东投资按每1元出资额人民币2.8元的价格及《股权转让及增资合同》第二条“转让标的”的转让比例向公司回购其持有的中山保富股权(即对应回购款总额2,7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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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2日,索菲亚披露的《关于调整对外投资项目相关业绩承诺的公告》显示,中山保富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67.03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条款的要求。
2023年4月10日,索菲亚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经过索菲亚与业绩承诺方进行了多轮的沟通和谈判,张建松于2023年3月17日向公司支付了部分回购款1,000万元,并承诺1年内还清剩余回购款本金1,744万元。张建松、隆东投资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履行支付回购款义务。
张建松、隆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要求:张建松、隆东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衔接:
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
(1)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2)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应当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及时逐项在本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本所网站及时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