览富财经网讯: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实业”)因收入会计核算方法错误、收入确认跨期等触及违规,收深交所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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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监管函披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6号)查明的事实,恒立实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收入会计核算方法错误
恒立实业2020年度采购并销售镍湿法中间品、无水磷酸铁、碳酸锂等产品,以“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金额分别约为4,574.57万元、4,484.87万元。2021年度,恒立实业针对同一业务采取“净额法”核算。恒立实业对该类货物从采购到销售过程中无对应控制手段,采购后无签收确认记录和入库单据,货物直接从供应商运输至客户,供应商的交付时点即为客户的接收时点,恒立实业实质上不承担存货风险,相应业务应当采取“净额法”核算。
(二)收入确认跨期
恒立实业2021年销售委托加工物资三元前驱体,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分别为751.28万元、745.10万元。根据出库记录等证据,该部分收入确认时点存在跨期。
针对上述事项,恒立实业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合计调减2020年营业收入3,733.59万元、营业成本3,740.33万元,调减比例分别为10.88%、11.64%。
恒立实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要求:恒立实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衔接:
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
(1)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