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2日讯 深交所网站日前公布《关于对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47号)。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300203)”,300203.SZ)于2023年2月1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冻结及被动减持进展情况并致歉的公告》显示,2月14日至17日,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聚光科技控股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累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68.6162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1516%,减持金额合计2199.58万元,相关减持行为未履行预披露义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深交所判定,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请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聚光科技于2023年2月1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冻结及被动减持进展情况并致歉的公告》显示,根据公司控股股东睿洋科技通知,2023年2月17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5.97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被人民法院要求东兴证券(601198)协助执行强制卖出导致被动减持。睿洋科技未提前接到人民法院及东兴证券关于强制卖出股票的通知,故未能提前披露减持计划。

目前,睿洋科技已与债权人银行及人民法院初步协商,人民法院后续不再强制卖出与本次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相关的剩余部分冻结股票,睿洋科技履行相关法律文书后将办理结案解冻手续。睿洋科技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冻结后被强制卖出导致被动减持的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23年2月17日,睿洋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如下:

上述表中累计被冻结数量中638.3452万股系由于睿洋科技为其下属的PPP项目公司银行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导致睿洋科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本次睿洋科技减持股份系被法院强制卖出,因睿洋科技对债权人银行要求的代偿全额本金及违约罚息金额存在异议,并与债权人银行沟通减少违约利息金额,故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此外,睿洋科技于2023年2月16日知悉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8日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浙0102执307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睿洋科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686162股,冻结状态调整为可售冻结,以市场价卖出。东兴证券于2023年2月17日强制卖出公司股份59762股,2023年2月14日-2023年2月17日累计强制卖出公司股份6861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浙0102执3075号]已执行发完毕。减持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睿洋科技被强制卖出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3.1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47号

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于2023年2月1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冻结及被动减持进展情况并致歉的公告》显示,2月14日至17日,你公司作为聚光科技控股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累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68.6162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1516%,减持金额合计2,199.58万元,相关减持行为未履行预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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