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月3日消息,近日北交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进一步规范了北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董监高等“关键少数”人员的股份减持行为。
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拟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超1%的,还应当提前30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为统一监管安排,明确市场预期,防范监管套利,《监管指引》明确,大股东、董监高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也应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
此外,《监管指引》还明确了股份来源的判断标准以及明确股份减持要求与两融业务衔接。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持有适用减持预披露股份和不适用减持预披露股份的,相关主体减持股份时,视为优先减持不适用预披露股份;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账户与普通账户持股应合并计算适用相关要求。
北交所表示,本次发布《监管指引》,既有利于各方理解和执行,减少减持违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也有利于防范监管套利,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下一步,北交所将结合市场发展实际和制度运行实践,持续研究评估减持管理机制效果,保障市场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