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或“公司”)1月20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称,因未能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员工行为,公司收到宁波证监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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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公告截图
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2023年1月9日,你公司员工庄某在微信朋友圈称你公司储能业务“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并在评论中与某券商分析师讨论上市公司组件成本、交付价格、未来业绩等,相关事项于1月11日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庄某违规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你公司未能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告表示,收到宁波证监局的《决定书》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宁波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尽快形成整改报告。同时,不断加强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并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组织全体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包括证券部相关人员等)对信息披露相关规章制度开展专项学习,拟定信息披露相关培训计划,定期开展信息披露的培训与教育,并不定期地组织信息披露相关的学习和执行情况的考察,尤其在个人朋友圈、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信息发布方面,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对外发布流程、严格把关,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避免对投资者的误导,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近日,东方日升“高管”在朋友圈炫订单,还与券商分析师在线讨论公司产品价格及业绩。随后,东方日升发布澄清和致歉公告。1月12日,东方日升收到深交所关注函。此外,因未能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东方日升在1月17日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其中,在关注函中,深交所要求东方日升说明媒体报道中提及的公司2023年储能业务在手订单情况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东方日升1月16日晚在回复函中表示,公司储能业务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下称“宁波双一力”)主要承载和负责,经核实:目前宁波双一力已双签订单量约1GWh,意向在谈订单量约3GWh,合计约4GWh。
上述约1GWh双签订单主要为公司与FlexGen、Jupiter等客户双方已签订业务合同的订单;上述目前意向在谈订单量约3GWh,主要系公司与SUNPIN、WEG等客户处在前期洽谈的意向订单,尚未签订正式的业务合同。
复函中提到,庄某所述“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了”为其与公司储能业务相关同事交流了解后作出的个人理解,口径为公司双签订单量与意向在谈订单量的合并量。
东方日升还在复函中宣布了对朋友圈炫订单事件处罚结果。东方日升指出,针对上述员工的不当言论,公司已对其进行内部问责,公司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于2023年1月12日发布了内部通报,决定予以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性扣除绩效工资,2022年度综合考核等级不高于B等,取消当年度晋升及评优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