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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8月16日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公司、实控人与原告赵继增的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二审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告赵继增诉称:2017年6月1日,赵继增与梁健锋、冯彪、超华科技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赵继增提供给梁健锋2亿元借款,期限一年,到期还本付息,冯彪、超华科技作为保证人对梁健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仍有本金、违约金、部分利息尚未偿还。赵继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原告赵继增的起诉,赵继增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