览富财经网讯: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鸿”)股东益豪企业有限公司在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时,未及时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深交所监管函。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据监管函披露:益豪企业有限公司作为ST金鸿原持股5%以上股东,2022年2月24日,因司法拍卖被动减持ST金鸿股票27,300,000股,减持比例为4.01%。本次司法拍卖导致益豪企业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由5.1%降至1.09%。益豪企业有限公司在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时,未及时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23年4月24日才予以披露。

益豪企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要求:益豪企业有限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衔接:

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

(1)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2)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上市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上市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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