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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福建证监局发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存在部分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参与基金销售、个别基金销售合规风控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2022年上半年未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适当性自查等问题。

上述问题分别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根据《基金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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