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消息,全国股转公司于2月18日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筹备发行上市》(简称“指引”),明确了筹备发行上市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在信披、内部审议等方面的要求。

根据指引,在信披方面,公司不得利用无实质进展信息或非必要信息误导投资者。挂牌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筹备发行上市的新闻报道。

《筹备发行上市指引》对挂牌公司筹备发行上市涉及的发行辅导、内部审议、股份限售、申报停牌等各业务环节,明确了具体的业务办理要求。一是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包括挂牌公司筹备公开发行并上市涉及的内幕信息管理、自愿披露、公平披露、同步披露、舆情处理等。二是发行辅导的披露要求,包括首次披露、进展披露和延期披露等。三是发行上市的内部审议要求,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与披露要求,要求挂牌公司履行合法合规的审议程序、充分披露审议内容并明确上市后安排。四是发行上市涉及的股份限售、停复牌等业务办理要求,对现行规则进行归并整合,规范挂牌公司业务办理。

信息披露方面,根据指引第六条,挂牌公司拟自愿披露筹备发行上市相关信息的,应当审慎评估披露信息的必要性和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不得利用无实质进展信息或非必要信息误导投资者。

根据指引第七条,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经审慎评估,认为确有必要自愿披露筹备发行上市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充分披露已实际开展的筹备工作具体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发行上市的财务及其他要求,以及是否与辅导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根据指引第八条。挂牌公司与辅导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应当及时披露辅导机构名称及辅导协议签订情况等信息。

根据指引第九条,进入辅导程序后,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辅导进展情况,包括提交辅导备案材料、完成辅导备案、变更辅导机构、终止或撤回辅导备案、变更拟上市场所或上市板块、辅导验收通过或终止等。

第十一条显示,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发行上市进展情况暨停牌进展公告,说明发行上市工作取得的重大进展情况,包括受理或不予受理,收到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或境内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提交反馈意见或审核问询的回复,中止审核、恢复审核或终止审核,中国证监会或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告审核结果,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注册或不予注册决定等。

第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本公司筹备发行上市的新闻报道。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挂牌公司应当立即了解核实情况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针对传播信息内容及时发布澄清或说明公告。

审议程序方面,根据第十九条,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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